战疫进行时!上海企业最关心的问题是…
文| 王梦静 李卉娴 李艳
近日,为支持企业抗击疫情,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上海市各区纷纷采取行动出台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基于上海各部门的通知及企业扶持政策,协力法律服务志愿团结合以往实务经验,针对近期收集的企业法律咨询,整理了如下企业关心的问题并做了专业的解答,供参考。
最新!应对疫情,全国各省市企业扶持政策汇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海市政府明确:
(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3)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5)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上海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期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明确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在工伤认定时,要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对事实清楚的,要快速认定,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03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困难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28.htm
05
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来自、途经湖北省,或到过湖北省等。 近距离接触过来自湖北省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患者。 近距离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 其他特定情况(随疫情发展,可能会调整需要隔离的人员范围)。
条件3:以上情况出现在抵达上海前的14天内。
如果上述3个条件都满足,在上海有固定居住场所、且场所符合居家隔离观察要求,就需要居家隔离。
目前判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潜伏期是在14天以内。因此,观察期限为被观察对象与病例或者感染者末次接触后14天或者抵沪之日起14天。观察期满,未发病者可恢复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无明确规定或通知必须居家隔离和必须隔离治疗情形且从外地返沪的单位职工,单位要求其居家隔离数日,是单位自身出于疫情防控安全考量所决定,并非法律规定或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因此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该职工工资。单位可采取灵活办公方式,如在家办公、轮岗轮休等方式安排工作。
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06
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处理。如员工在延迟复工期满后无法到岗复工且确实无故意旷工意图的,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单位,可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由员工提交相关申请,也可与员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不愿复工的员工,单位可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以依法予以处理。但仍建议谨慎采取解除劳动合同措施。
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应参考各地区政府部门的通知(已经公布的标准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最低工资的70%-80%不等”)。
基于以上考虑,以及当前疫情的复杂环境,建议企业尽量与员工先行沟通,并就沟通结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如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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